Reporter/葉卉軒
【黃仕翰】
行政院於2023年12月5日公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,22項技術入列,最受關注的是將晶圓製造14奈米以下製程與其關鍵耗材、異質整合╱矽光子整合封裝等半導體技術列管,避免非法外流至國外造成國家與產業利益受損,若非法洩漏,將交由司法單位偵辦。
第一波清單的公告內容以具主導優勢與保護急迫性的技術,涵蓋國防科技、太空、農業、半導體、資通安全等領域。國科會及各相關部會後續將配合技術發展的變動,將於三個月後滾動檢討,預計將會有第二波清單。
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,旨在確保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優勢,針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加強保護,避免非法外流至國外造成國家與產業利益受侵害,並不影響合法商業行為及技術交流。但若是非法洩漏,則由司法單位進行偵辦。列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的營業秘密若遭經濟間諜竊取,得由檢調依法偵辦、加重其刑。
經濟發展均為兩岸國安問題,然而,如台商被迫為中國大陸國安單位蒐集台灣國安資訊、發展組織,則恐涉反我國國家安全法規定。再者,因我國國家安全法修正重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,對此,若台商在中國大陸經營事業過程中,如有使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,則亦恐涉犯我國國家安全法規定。
目前因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」之項目與範圍已經主管機關核定,此部分值得持續追蹤與觀察,停看聽須注意事業經營項目是否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。就中國大陸合資合營之對象,應查明是否具有大陸官方背景,撤資或股權轉讓時,應遵循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」規定,關鍵技術赴中國大陸投資後轉讓須事先申請。
建立人脈仍須注意各該人士之背景,拒絕配合從事非法要求。如遭脅迫要求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,或在台發展組織、刺探公務秘密等,應向主管機關通報,並注意依法可「證人保護法」聲請保護。
此外,亦須關注中國大陸《反間諜法》修訂,並於2023年7月1日起施行,恐擴大對間諜行為之定義,進而增加台商在陸經營之風險。根據《反間諜法》第四條規定,該法將犯罪個體無限擴大,該法除將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、指使或資助間諜代理人外,也將「相勾結」的人也納入。
且還須留意中國大陸《反間諜法》修訂,在國家安全和利益定義上仍模糊,該法尚未對於何謂「國家安全和利益」做出明確定義,解釋權為中國大陸國家安全部門所有,可能有無限上綱的可能。因此,涉及半導體產業、AI、醫藥、能源等投資,均屬中國大陸國家安全利益的投資領域,均屬可能被認為屬於《反間諜法》的規範領域。
若台商於中國大陸聘任相關專家、學者提供重要半導體產業、AI、醫藥、能源等資訊,恐遭認定觸犯《反間諜法》。
(本文由德益法律主持律師黃仕翰口述、記者葉卉軒採訪整理)
【2024-01-15/經濟日報/B3版/稅務法務】